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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杨群 编辑:杨群 预审:谢贵勇  终审:王杨  发布日期:2022-04-17 浏览次数: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学生返校须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返校,未经批准提前返校或擅自返校的,给予记过处分。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二)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安徽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五条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院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学院审核同意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五)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院学习等活动的;

(六)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如实上报个人信息的;

(三)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四)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五)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院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翻越学校校门、围墙、栅栏等方式出入校园的;

(二)伪造、贩卖及使用虚假进校、出校凭证的。

(三)未经学院批准,私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第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院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批准后私自更改目的地,超出请假时间未返校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学生,返校后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如需隔离的,自行承担隔离期间所有费用。

第四章附加处罚

第十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院政〔2020〕32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