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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国家奖助学金 评选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6-19 浏览次数: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和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国家通过一定金额的奖励和资助,用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缓解他们在校读书期间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学业。

学院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要使广大同学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当代大学生的关心和关怀,教育他们学会感恩,努力学习,立志成人成才,以优异的成绩投身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去。

二、国家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我院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名额及奖励金额:每人8000元(名额根据每年教育厅通知),实行等额评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道德品质高尚;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获一等奖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一次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无任何不及格的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6.现实表现必须符合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名额及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名额根据每年教育厅通知),实行等额评选。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思想品德好;

4.在本班级或本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以上等级(含一般困难),生活俭朴,无其他不良嗜好;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较强,同学评价高;

7.符合该荣誉称号的现实表现;

8.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名额:根据教育厅每年所分配的名额确定

(三)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学生资助等级由各系自行评定,但不得突破学院下达的额度(按分配名额人均3000元下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审核。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思想品德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平时表现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以上等级(含一般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五、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统一评选,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全面负责领导整个评审工作的开展。

符合国家奖学金资格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的班级提交申请报告,各系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则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学生处负责将候选人名单报院评审领导组研究,院评审领导组集中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拟上报至教育厅的候选人,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在全院范围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各系初评,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的班级和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推荐,各系初审、公示,报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报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在履行公示程序后,报省教育厅审查、审批;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期间的日常工作和政策咨询,并做好各种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各系成立系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为成员;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性。

七、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院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名单后,由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册,财务处一次性地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充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学生处负责把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院资助中心造册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每个学生获资助的总额按10个月平均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有关要求

(一)各系、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广大同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做好宣传动员和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系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操作”;要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的划分等具体指标严格进行评定,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平均分配现象的发生;要确保把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实、用好,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学生处要全面了解各系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的各环节开展的情况;辅导员要切实地肩负起责任,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