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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6-19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活动(以下简称“双优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 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六) 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的比例,分别按毕业生人数的4%、3%、2%掌握,各高校在评选中原则上不得突破比例。

三、评选程序

(一) 在全校范围,广泛宣传,并在全体毕业生中评选。评选出的“双优生”预选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由学校审定。

(二) 经学校审定的“双优生”,每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春季“双优生”预选名单于上年9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 对审批通过的,由省教育、省人事厅于5月1日前发文表彰,并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四) 经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审批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存档。

四、评选要求

各高校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