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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5-05-26 浏览次数:
为维护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过程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单位、部门、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及教学保障职责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性质为重大、严重、一般。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活动(含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实验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种类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暗示、鼓励学生罢课、游行等违法违纪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2.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3.在教学活动(含实验、实习)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
4.开考前有意泄露试卷,或参与学生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2.因审查不认真、工作不尽职,错发、遗失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教学保障类
1.因教学设备、设施的维护或管理不善,造成师生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2.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局面。
3.因个人工作失误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类
1.教学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内容、删减教学计划,造成不良后果。
2.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3.考试或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
4.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学生考试成绩。
5.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
6.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私自更换任课教师。
(二)教学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大纲、调整教学计划。
2.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停课、停考。
4.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导致遗失应保存的学生作业、试卷、论文以及原始成绩等教学资料。
5.漏选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选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三)教学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面积人为停水、停电、多媒体无法使用等情况,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2.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单后未能及时维修教学设备和设施,造成延误上课、考试的后果。
3.图书馆工作人员违背服务育人的宗旨,无理与读者发生冲突,产生不良影响;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开放阅览室等半天以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类
1.无正当理由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要求,随意调整教学进度或减少教学内容。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3.上课接打手机或中途离开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未履行正常手续擅自调课。
5.实验或上机课前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6.不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7.实践教学前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践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8.丢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
9.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接打手机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0.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未报。
  (二)教学管理类
1.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在学生中推销教材。
3.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等,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5.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桌椅、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设施损坏,报修后三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辅人员、楼层管理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图书馆工作人员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影响正常开放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文献资料损失价值达200元。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的处理机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联合组成,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的牵头单位为教务处。
2.认定的依据为本《办法》。
3.教学事故一经查实,承办人需如实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教学事故记录卡》,并由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分别签署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责任人3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2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2.二级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并在教务处备案。责任人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1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聘,情节严重者予以缓聘。
3.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在教务处备案。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
4.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以经济处罚,一、二、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罚标准分别为1000元、500元、200元。经济处罚从责任人的奖金或课时酬金中扣除。
5.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大学各学院教师,凡认定为一、二级教学事故者,处理结果将向大学教务处和相关学院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院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处理。
 
 
                                                                   
 
电子工程系
二〇一三年五月